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叫停“××协会”商标维权,可那些已经判决、执行的案子怎么办?
今天上午,虽然是大周末,最高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以回答记者提问的方式,抛出了一个重磅司法观点,彻底颠覆了很多人,包括很多法院以往的法律观点、司法判决,解决了近期引发全国热议、很多案件已经判决执行、更多的案件尚在审理中的“潼关肉夹馍”等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维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为此前关切此问题,并且提出了自己法律观点(详见《一场本不该发生的法律事故,司法为何没有叫停“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全国性诉讼索赔?》、《不查不知道,两个“西湖龙井”协会都在打官司告商户,涉案上千起,这是门生意吗?》)的法律公号,很高兴自己此前的法律观点跟最高法院的观点相同。
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虽然可以画上句号了,但对于此前已经在全国多地多级法院已经获得判决支持、执行到位的此类商标裁决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并没有作出回应。根据公开报道,“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西湖龙井”、“景德镇陶瓷”等等商标“维权”案件,已经成了各地各级法院判决胜诉的大户。既有判决案例不下数千起,那些调解结案、私下自行协商处理的更多。大众网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涉及“景德镇陶瓷协会”裁判文书共有303篇,被告遍及山东、广西、江苏、四川、福建以及浙江等地。
有的商户遭到上述组织协侵权告知、起诉通知后,上网查了一下此前法院判例,发现根本没有胜诉可能,直接就协商赔偿了。有网友在本号留言,“--上次西湖龙井协会来茶叶市场收割,带公证员、律师流水线作业,几百个商户抗争、维权,最后法院一纸判决,通通赔钱,少则2万,多则10万不等。现在这种情形,令人想不通,是法律条文更改了还是世界变了,已经生效赔钱的受害者怎么面对这份判决书(权威部门的法律适用解读)。”
2、“(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就像此前说的,其实裁判这样的案件,根本不需要高深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这些地名和商品通用名字组成的注册商标、地理标识商标,普通人都知道,其名称的背后,是当地人千百年来积淀传承形成的集体商业文化财富,怎么能让一个私营登记注册的协会或个人,仅仅通过一个商标注册,就成了私营协会、个人的私有财产呢?
更何况,《商标法》明确规定,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其章程接纳会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其他不参加该注册集体商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如果类似的裁判方式不改变的话,会不会出现下一个遭遇“集体裁判”的社会范围的受害呢?比方说,开发商利用市优势地位,不顾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预售商品房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规定,跟购房者约定房屋交付后560天才办理房产证,有网友说,他们那里还有约定720天才给办理房产证的。如此明显违背行政法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规避自己责任的约定,却被以尊重约定的理由,获得着很多法院一审二审的支持。这是不是跟此前那些支持地理商标协会的判决,一样的司法审判逻辑呢?
社会的基本常识、明确的法律规定,跟强大的本法院或是二审法院此前判决影响力相比,是多么的苍白无力!这,是不是这起需要最高法院出面叫停的法律事故、司法事故,留给我们的沉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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