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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叫停“××协会”商标维权,可那些已经判决、执行的案子怎么办?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天上午,虽然是大周末,最高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以回答记者提问的方式,抛出了一个重磅司法观点,彻底颠覆了很多人,包括很多法院以往的法律观点、司法判决,解决了近期引发全国热议、很多案件已经判决执行、更多的案件尚在审理中的“潼关肉夹馍”等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维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为此前关切此问题,并且提出了自己法律观点(详见《一场本不该发生的法律事故,司法为何没有叫停“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全国性诉讼索赔?》、《不查不知道,两个“西湖龙井”协会都在打官司告商户,涉案上千起,这是门生意吗?》)的法律公号,很高兴自己此前的法律观点跟最高法院的观点相同。


概括而言(具体内容详见今天第二条推送文章),最高法院认同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的法律观点,认为,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制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法院不予支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即便没加入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者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十分明确的彻底宣告了,今后那些含有地名和商品名组合而成的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协会或组织,再无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禁止那些非该其组织成员合理使用以地名标识作为商品标志,更别说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侵权费用了。也可以说,最高法院的三个“不予支持”,让上个月发生的,这场引发全国热议的一系列“地名加商品名”协会诉讼纠纷,彻底画上了争议的句号。


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虽然可以画上句号了,但对于此前已经在全国多地多级法院已经获得判决支持、执行到位的此类商标裁决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并没有作出回应。根据公开报道,“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西湖龙井”、“景德镇陶瓷”等等商标“维权”案件,已经成了各地各级法院判决胜诉的大户。既有判决案例不下数千起,那些调解结案、私下自行协商处理的更多。大众网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涉及“景德镇陶瓷协会”裁判文书共有303篇,被告遍及山东、广西、江苏、四川、福建以及浙江等地。


(“企查查”查询显示,仅是一个西湖龙井,已经形成的裁判文书就有1720件,法律诉讼2975件)

有的商户遭到上述组织协侵权告知、起诉通知后,上网查了一下此前法院判例,发现根本没有胜诉可能,直接就协商赔偿了。有网友在本号留言,“--上次西湖龙井协会来茶叶市场收割,带公证员、律师流水线作业,几百个商户抗争、维权,最后法院一纸判决,通通赔钱,少则2万,多则10万不等。现在这种情形,令人想不通,是法律条文更改了还是世界变了,已经生效赔钱的受害者怎么面对这份判决书(权威部门的法律适用解读)。”



“三个不予支持”公布后,以上的这些案件,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以上数千起已经调解、已经判决、已经执行的商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维权诉讼案,各地法院会不会适用以上的民事再审规定,重新审理案件、执行回转呢?这绝对是一项巨额的工作量,更涉及到多年来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已经处理的纠纷。最高法院到现在才出来这个回应,下决心叫停了各地的地名商标诉讼的继续蔓延,应该也考虑过这个问题,体现了相当的司法担当。


虽然最高法院没有给出此前调解、判决、执行的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但是在其后的回应中,却提到了“'碰瓷'诉讼现象”这一名词,提出了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恶意诉讼原告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最高法院杜绝此类诉讼的决心。会不会出现,此前被判赔偿的被告,反过头来起诉原告要求赔偿律师费呢?


就像此前说的,其实裁判这样的案件,根本不需要高深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这些地名和商品通用名字组成的注册商标、地理标识商标,普通人都知道,其名称的背后,是当地人千百年来积淀传承形成的集体商业文化财富,怎么能让一个私营登记注册的协会或个人,仅仅通过一个商标注册,就成了私营协会、个人的私有财产呢?


更何况,《商标法》明确规定,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其章程接纳会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其他不参加该注册集体商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这样于法无据、于常理相悖的现象,如何获得各地各级法院数千次司法审判支持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法院出面才叫停,恐怕,这才是值得深思的吧?虽然最高法院“三个不予支持”的回应,叫停了各种地理标志协会、组织的汹涌诉讼、法院以往判法,但对于此前数以万计的中小商户而言,以往的被诉讼、被维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单个辩解的司法无力,影响有多大呢?


如果类似的裁判方式不改变的话,会不会出现下一个遭遇“集体裁判”的社会范围的受害呢?比方说,开发商利用市优势地位,不顾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预售商品房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规定,跟购房者约定房屋交付后560天才办理房产证,有网友说,他们那里还有约定720天才给办理房产证的。如此明显违背行政法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规避自己责任的约定,却被以尊重约定的理由,获得着很多法院一审二审的支持。这是不是跟此前那些支持地理商标协会的判决,一样的司法审判逻辑呢?


社会的基本常识、明确的法律规定,跟强大的本法院或是二审法院此前判决影响力相比,是多么的苍白无力!这,是不是这起需要最高法院出面叫停的法律事故、司法事故,留给我们的沉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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